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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667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方式:96067
注册时间:2004-12-24
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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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府永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91执240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1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府永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1666180030596信用卡(消费时贷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500000元、分期手续费2808元,及至2021年1月4日的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41266.67元,以及自2021年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府永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887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6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86元,由被告府永生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主要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邮件因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4月14日、6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人行、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16.43元,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1辆、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的不动产1套,未发现其他财产。 3、2021年4月1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其他财产。 4、2021年4月15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已成功扣划人民币1016.43元,用于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暂无可供划扣的其他存款。 5、2021年4月26日,本院通知苏州市车辆管理所协助以登记方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1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分。 6、2021年4月26日,本院通知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以登记方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的不动产1套(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但因该不动产登记有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即使本案拍卖成交,在扣除抵押权、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手续费后,余值较低,易发生无益处分,故本院暂不予处分。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 7、2021年6月15日,本院委托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相城区元和街道)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 8、2021年7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1年7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80135.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80135.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201.00元已执行到位1016.43元,剩余7184.57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牛军 审判员黄延杰 审判员陈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金鑫
判决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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