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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667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方式:96067
注册时间:2004-12-24
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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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俊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91执180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俊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民初8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蒋俊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20年10月9日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合计4561.52元,并赔付原告自2020年10月10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蒋俊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15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03元,由被告蒋俊倩负担。由于被执行人蒋俊倩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蒋俊倩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已由蒋俊倩本人签收。 2、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蒋俊倩的财产情况。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已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蒋俊倩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执行阶段本院划扣被执行人蒋俊倩该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21830.50元,已退付本案执行款账户人民币1627.00元,余额人民币20203.5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俊倩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3月19日、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蒋俊倩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俊倩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3月,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蒋俊倩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蒋俊倩名下有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珺未来花苑14幢2404室不动产一处,为被执行人蒋俊倩所有,设定案外人苏州吴中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一般抵押,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该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如申请参与分配,可向处置法院及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5、2021年8月3日,因被执行人蒋俊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蒋俊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6、2021年8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蒋俊倩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1年8月26日,因被执行人蒋俊倩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8、2021年8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5122.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20203.5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94919.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27.00元已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杨俊 审判员牛军 审判员陈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顾渊
判决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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