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青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民辖终602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青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6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密封垫等产品,交货地点和结算地点均在上诉人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案件本身系给付货币,比较典型的为民间借贷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单纯的支付货币,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包含了追加合同违约责任以及附带的其他权利,故本案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顾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裴国强
书记员刘红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