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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永军
联系方式:15252882000
注册时间:2003-03-10
公司地址:宿迁义乌精品街二期19幢26-3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与设计,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与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与设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与设计,园林绿化古建筑工程施工与设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与设计,环保工程、特种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陈列馆、展览馆工程施工与设计;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安装;实验室装修工程、净化工程施工;生产加工销售:实验室成套设备、通风系统设备、净化设备、实验室自控系统设备;大棚制作、安装;公交候车亭制作、安装;门窗生产及制作安装;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家具、环卫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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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斯群与邹以凯、靳宏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302民初4853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斯群诉被告邹以凯、靳宏新、孙广、方荣兵、徐威、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宿迁市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11月18日、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斯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小为、被告邹以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春、被告靳宏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张戈、被告孙广、方荣兵、徐威、被告前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鹏、被告润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肖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斯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邹以凯、靳宏新、孙广、方荣兵赔偿原告损失887590元;2、被告徐威、前程公司、润宏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9年3月1日,原告在国泰广场一楼做活时摔伤,后至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12108.27元。由山东伊护航家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安排人员护理,支出护理费11600元。2019年5月27日转院至宿迁市普济康复医院康复治疗支出费用23666.4元,包含护理费2270.4元。2019年8月23日出院至宿迁市宿豫区安汇老年公寓进行康复治疗,共计支出费用20540元。事故发生后,宿迁市宿城区应急管理局介入调查,润宏公司将国泰工程发包给前程公司,前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徐威,徐威将工程分包给孙广、方荣兵,邹以凯、靳宏新和孙广、方荣兵在该工程上属于合作关系,原告是邹以凯、靳宏新、孙广、方荣兵的雇员,其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被告徐威、前程公司、润宏公司之间属于违法转包关系,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邹以凯辩称:我以前是跟孙广及方荣兵手下干活的,发我150元/天的工资,在涉案工程干了几天后涉案工程产生了很多废铁,我就提出废铁由我购买,因为被2对此比较清楚,我就找到被2二人一起做该废铁收购出卖生意,当时并未签订协议,只是约定赚到钱五五分,我们按照3毛钱每斤价格从孙广手里购买工程产生的废品、废铁,在被告孙广、方荣兵陪同情况下,将废铁过称后由被2用货车将废品拉到废品厂卖,原告是被2找来干活的,负责收拢废铁并将废铁装上车,原告的工资是被2发的。原告受伤时我没有看到具体情况,听说原告是拾废铁时从1楼摔到负一楼的,废铁都是我们自己去拾,我与被2都拾废铁,原告是我们找来拾废铁的,我们拾完废铁后就找孙广或方荣兵共同去过磅,过完磅后就拉去卖废铁。原告是被2发工资的,钱是被2经手按照每天100元算的,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靳宏新辩称:我与被1不存在合伙关系,也不存在合伙卖废铁转卖分利润的情况,只是被1找到我咨询过废铁价格,我询问过后告诉了被1而已,我自己有2辆车,一辆小车拉人,一辆货车拉货,我只是早上替被1将拾废铁工人拉到工地后,用货车替被1运货的,这个过程中我只是协助将废铁码上车,我并不拾废铁,原告不是我找来的,是被1通过一位姓臧的找来的,每天我开车将干活的工人包括原告拉到工地,被1每天付我500元。开始每天拉过去八九个人,后来五六个人,我听工人说拆下来都是自己的,实际情况我不知道,我认为我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孙广辩称:实际上是程永军叫我过来施工的,但我确实与徐威签订了一份协议,我与方荣兵是合伙关系,我们合伙弄这个工程,我们与被1邹以凯、被2靳宏新是买卖关系,我们承包的涉案工程产生的废品是按照3毛每斤的价格卖给被告1、2的,原告不是我找来的,我不认识原告,我认为我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荣兵辩称:孙广承包的工程,我是帮忙干活的,如果工程结束挣到钱了,我与孙广分配利润,我拿1/3利润,孙广拿2/3利润。 被告徐威辩称:我是从程永军手里接过来的工程,我接受后以原价将涉案工程整体转包给孙广施工,我并未从中获得好处,我很少去该现场,原告也不是我雇佣的,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前程公司辩称:程永军确实系被6公司法定代表人,据前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代理人所述,涉案的石膏板吊顶及隔断的拆除是被7润宏公司发包给程永军个人,并不是发包给被6公司,涉案工程由程永军接手后,程永军又将拆除工程以被7公司发包的原价款介绍给本案的被告徐威进行施工,据我司所了解情况,徐威又以原价款将涉案工程介绍给了被告孙广施工,由于涉案共仅是对石膏板及隔断拆除,不需要增建、改建或扩建,故对于施工资质并无法律上要求,任何公司及个人均可以从事涉案工程拆除工作,涉案工程经徐威介绍给孙广后,孙广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本案其他被告,本案原告是在跟随其他被告从事施工活动过程中导致受伤,故应当由原告的直接雇主对其损害程度赔偿责任,同时应当考虑本案原告有重大过错,应相应减轻其直接雇主的赔偿责任,故被告6前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更不应当承担本案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润宏公司辩称:我司通过竞买收购国泰广场1号楼,我司系该楼的业主单位,为了拆除原楼内的石膏板、吊顶及石膏板隔墙,我司将相关的拆除事宜发包给被告6前程公司,故我司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违法转包的情形,此外我司选择的是具有装饰装修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资质的被6公司作为拆除施工单位,所以我司在选任上也不存在过错,至于被6又将相关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我司对此不知情,综上,我司未侵害原告的人身合法权益,并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7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2月22日,润宏公司(甲方)将国泰广场1号楼石膏板顶棚、隔墙拆除工程承包给前程公司(乙方)施工,并签订拆除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乙方将楼内顶棚拆除完成后,将楼内顶棚拆除下来的所有垃圾清理干净,不得损坏地砖等物品。同时注意保护原有(主要的管道设施)含消防、通风、桥架、地面、电梯物品。……乙方负责现场施工人员及有关此次拆除工程中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拆除下来的灯具需整体堆放在室内指定地点,其他均按废品外运处理。乙方自愿缴纳1万元拆除保证金给甲方。协议由甲方总经理董某、乙方法定代表人程永军签字,上述协议未加盖单位印章。前程公司提供了单位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019年2月23日,前程公司将1万元转入润宏公司账户,附言:保证金-国泰拆除项目保证金。程永军系前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红星美凯龙国泰广场店筹备组成员。后程永军将工程转包给徐威施工。徐威2019年2月19日,徐威将拆除工程转包给孙广并签订拆除项目协议。孙广与方荣兵合伙实施拆除工程。后方荣兵与邹以凯协商,以3毛钱一斤价格将拆除下来的废铁卖给邹以凯,并由邹以凯找人到施工现场捡拾废铁、运出销售,邹以凯赚取差价。后邹以凯找靳宏新提供车辆去接送捡拾废铁人员。原告进入施工区域捡废铁,在行走至花油布覆盖的电梯区域时,因电梯扶手旁地面覆盖物老化,从该覆盖物上坠落致伤。 另查明:2019年3月1日,原告在国泰广场一楼做活时摔伤,后至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12108.27元。由山东伊护航家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安排人员护理,支出护理费11600元。2019年5月27日转院至宿迁市普济康复医院康复治疗支出费用23666.4元,包含护理费2270.4元。2019年8月23日出院至宿迁市宿豫区安汇老年公寓进行康复治疗,共计支出费用2054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泗洪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9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唐斯群因高处坠落致重度多发伤,其重型颅脑损伤后遗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以下)、左侧肱骨髁粉碎性骨折后遗左肘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双侧累计6根以上肋骨骨折,已分别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七级、十级伤残。2、上述重度多发伤治疗与康复,建议其误工、护理期限伤后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限伤后累计180日为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住院病案、票据、鉴定意见、谈话材料、证人证言、协议、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邹以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斯群损失74207元; 二、被告孙广、方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唐斯群损失445244元; 三、被告徐威、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孙广、方荣兵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唐斯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38元,由原告唐斯群负担1842元、由被告邹以凯负担428元、由被告孙广、方荣兵、徐威、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6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刘荣 人民陪审员蔡万芝 人民陪审员蔡则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宣琪
判决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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