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锋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陕0104执1978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黄锋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黄锋清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93424.54元,诉讼费2135元,公告费3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9年6月6日查封黄锋名下银行账户。于2019年7月22日查封黄锋名下号牌为闽JXXXXX车辆。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
95889.54元,未执行到位。应收取执行费1338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新浩
二O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晶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