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凡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海盐三协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忠、涂爱琴、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381执异253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2015)温瑞执民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海盐三协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忠、涂爱琴、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湖北凡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4)温瑞商初字第2701号判决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16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确认函。
本院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海盐三协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忠、涂爱琴、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19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将包含该笔债权在内的五笔债权本金10793751.48元、利息及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于2019年9月5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3月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及利息、从权利转让给湖北凡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并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于2021年3月17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人湖北凡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变更申请人湖北凡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赵小珍
审判员王建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谢杭欣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