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梅香与锡矿山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1)湘13民终841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段梅香因与被上诉人锡矿山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138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梅香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段梅香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梅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旺山
审判员蒋国保
审判员王芝芝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娟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