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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42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
联系方式:0755-83619888
注册时间:1983-05-26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1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工程施工(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后方可经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建筑材料研究开发与技术服务;节能建筑设计;物业租赁;工程设计及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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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守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305民初6403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贤、许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守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47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滞纳金)7231.58元(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承诺书》,向原告借款147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劳务费,约定由原告项目部财务人员直接将上述借款支付给被告招用的工人。被告承诺将在202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上述借款,否则按照欠款金额的0.5%/天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在签订《欠款证明》、《承诺书》的当日,原告委托项目部的财务员将147000元借款实际支付至被告所招用的工人的账户,被告所招用的工人签字确认已收到相应的款项。直至今日,被告尚未偿还147000元的借款,现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47000元,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滞纳金)7231.58元(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借款之日),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了《欠款证明》、《承诺书》各一份,《欠款证明》载明:“本人周守均(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67××××××××)是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张地2013-A28-A、B、C号地块四标总包工程项目工程中的木工劳务组负责人,本人已从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截止到2020年1月26日的全部木工劳务班组人工工资款(公司已向我付清全部工程款),但本人未实际支付给劳务作业人员,导致目前无法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现另行向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到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00)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本人确认上述借款本人已经收到并保证如实发放给工人,同时承诺上述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00)于202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如逾期未还,则本人自愿承担滞纳金0.5%/天(欠款金额的0.5%),且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证明承诺人:周守均。2020年4月15日”。《承诺书》载明:“本人周守均,身份证号:5102291967××××××××,因银行卡冻结,将向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147000.00(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柒仟元整)由深圳建工张地2013-A28-A、B、C号地块四标总包工程项目部财务员代为支付给工人,借款金额偿还由我周守均本人承担。承诺人:周守均”。 原告当庭称,张地2013-A28-A、B、C号地块四标总包工程由原告承包,原告承包后将其中的木工部分转包给被告,双方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涉诉借款与原告应付的工程款无关。为证明其已向被告实际提供了借款147000元,原告提交了由工人签名确认的《项目部代周守均支付工人费用明细表》、电子银行回单、张思嘉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其财务人员张思嘉于2020年4月15日按照被告提供的工人费用明细表所载明的银行账号及金额向12名工人付款合计147000元,工人在明细表签名确认。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的滞纳金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147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判决结果
被告周守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滞纳金以147000元为计算基数,以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计至被告周守均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雅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慧婷
判决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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