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523民初2926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汤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42元,减半收取60021元,鉴定费用50000元,共计110021元,由原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炳
审判员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芦合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贾雪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