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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
联系方式:0935-8225524
注册时间:2002-03-28
公司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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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恒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匡中晏、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青0103执异124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西宁恒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匡中晏、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撤销(2021)青0103执恢137号裁定书,立即解除八冶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西宁恒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匡中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八冶公司西宁分公司未经八冶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的担保无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对八冶公司未发生法律效力,八冶公司与案涉当事人之间亦无债权债务关系,更不存在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执行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八冶公司及项目所属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对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冻结、执行八冶公司银行账户、财产不服,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西宁恒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匡中晏、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青01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匡中晏返还原告西宁恒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6年3月23日期间的利息88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200万元归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匡中晏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冻结了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以下账户:×××、×××、×××。其中在中国建设银行瓜州支行开立的×××系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瓜州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驳回异议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史长州 审判员顾慧 审判员李永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喇晓媛 书记员魏蓉
判决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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