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志、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与唐翠、张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1)湘02民终945-1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朱先志、上诉人欧龙才、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郴州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翠、被上诉人张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欧龙才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该上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3284元,减半收取26642元,由上诉人欧龙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卢飞虎
审判员曹阳
二0二一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华堂
书记员王琳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