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元
联系方式:010-57693659
注册时间:2002-03-22
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城市园林绿化;高新技术开发;销售建筑装修材料;租赁建筑机械设备;承包境外市政公用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合肥芳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22民初2445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芳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芳得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华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芳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志,被告中外建华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旭冉、郑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合肥芳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7024元及利息(以870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7日,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烟道项目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将寿县保来国际城一期1#、7#楼,1#、2#、3#商业工程的烟道制作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对防火烟道、无动力风帽、反导流止回阀等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均予以约定,结算方式为每月25日按时办理计价,不计价不付款,次月按上月安装完成量的70%支付给原告,烟道全部安装结束付至90%,余额在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与义务及争议解决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要求及合同约定,供应防火烟道、无动力风帽及反导流止回阀,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均予以计价,2019年11月14日,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单》,工程结算总造价为247024元,12月27日,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结算书及封账协议,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尚欠原告烟道材料工程款共计8702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经查,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由被告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据法律规定,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的权益与义务由被告继承和承担。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工程货款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外建华诚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当庭辩称,1、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烟道项目合同分包关系,属实;2、双方之前签订的分包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有变更,就最终的结算价双方没有实际完成;3、原告提供两份证据材料,《分包工程结算书》及《封账协议》,甲方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不是我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用章,因此,该两份材料不能作为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4、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和出发点,公司对原告方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工程量结算,最终结算总款是180458元,原告公司实际施工项目对应的工程量180458元,我们的计量价格就是这个数字,对《封账协议》247024元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甲方)与合肥芳得公司(乙方)签订《烟道项目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寿县宝来国际城,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装、保证资料齐全、保证验收合格,工程内容:寿县保来国际城一期1#、7#楼,1#、2#、3#商业工程的烟道制作安装,合同价款:89850元,计算方法:以实际安装数量验收计算,结算方式:每月25日按时办理计价,不计价不付款,次月按上月安装完成量的70%支付给合肥芳得公司,烟道全部安装结束付至90%,余额在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无息)。合同签订后,合肥芳得公司组织人员施工,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2018年9月21日和2019年6月28日先后给付合肥芳得公司工程款40000元、80000元和40000元,合计给付工程款160000元。2019年11月14日,合肥芳得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对1#、7#、2#、3#、11#、6#、10#及2#商业烟道工程结算,形成《工程竣工结算单》和《班组计价单封面》,工程结算总造价247024元,工程结算单由项目负责人和承包人签字,计价单封面由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项目分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12月27日,合肥芳得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签署《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分包工程结算书》和《封帐协议》,封帐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保来国际城项目上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柒仟零贰拾肆元整;包括所有的阶段验工计价、签证等”,第二条“甲方以本协议作为最终付款依据,以前付款均纳入本协议总价款的付款范畴”,第三条“本项目自该协议签订之日止,已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整元。剩余工程款人民币(大写):捌万柒仟零贰拾肆元整”。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尚欠工程款87024元未付,2021年5月13日,合肥芳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另查明,2020年8月12日,中外建华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中外建华诚安徽分公司并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烟道项目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分包工程结算书》、《封帐协议》、《工程竣工结算单》、《班组计价单封面》、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芳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870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70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芳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家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范诗语
判决日期
2021-09-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