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皖11民辖终121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4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错误,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票据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票据拒付主张支付工程款,并提供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证据,所以,被上诉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票据关系。此外,即便被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请求支付工程款,其前提应将票据退回,不应当继续持有票据。结合本案事实,本案被上诉人没有将票据退回并且依据票据行使权利,所以,本案应是票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由于本案实则为票据纠纷,所以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法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44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44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献梅
审判员司武山
审判员丁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晋方梦晨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