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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58569299
注册时间:1992-10-04
公司地址: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电力工程、城市轨道工程、机场工程、矿山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钢结构工程的专业承包(以上范围凭资质经营,详见资质证书);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项目管理咨询;橡塑制品、汽车配件、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机械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船舶设备维护、钻探机械和工程机械修理;压力容器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金属制品防腐工程施工;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压力容器制造;机动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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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皖11民辖终121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4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错误,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票据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票据拒付主张支付工程款,并提供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证据,所以,被上诉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票据关系。此外,即便被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请求支付工程款,其前提应将票据退回,不应当继续持有票据。结合本案事实,本案被上诉人没有将票据退回并且依据票据行使权利,所以,本案应是票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由于本案实则为票据纠纷,所以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法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44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2民初244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献梅 审判员司武山 审判员丁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晋方梦晨
判决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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