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梅、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81民初5927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红梅与被告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红梅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吴红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红梅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殿臣
人民陪审员陈淑菊
人民陪审员卫茂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宏彦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