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信宗、广西联创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桂0108执保1535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人广西联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壹享嘉贸易有限公司、何信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60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冻结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中国银行)存款477558元,实际冻结4775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460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