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陈振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13执3013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振东、苏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3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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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4355.15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需要续行冻结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孙伟
判决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