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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548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锦明
联系方式:010-62490000
注册时间:1992-08-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金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砖瓦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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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602民初6184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立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5719649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原告开具了合计金额为5719649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分别为230833101225520200320601869199(票面金额:5144079.91元)及230833101225520200320601869182(票面金额:575569.09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3月20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 被告辩称,两份承兑汇票相关证据已收到,我方确实未支付。 原告提供,证据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一张电子打印版、另一张在移动微法院),拟证明出票人及票据承兑人为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为2021年3月20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被告拒不履行案涉汇票的兑付义务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三性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判决结果
被告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719649元,并赔付利息损失(以571964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19元,由被告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平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小敏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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