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于金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103民初2451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祥、白群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金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5972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21年1月24日向原告订购一批空调,空调安装完毕后一直没有支付空调货款,虽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仍然拒绝支付。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于金亮未到庭,未答辩。
当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金亮于2021年1月24与原告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于小亮,乙方: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甲方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定购如下电器,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购电器项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交货方式:乙方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进行现场验货、签收。一旦双方签收,货物的毁损由甲方承担。……付款方式及期限:定金壹万元整,剩余货款在期限内还清。期限:2021年2月1日。……违约责任: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须承担未结款项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合理开支。……”,合同尾部有甲方于小亮的签字和乙方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的印章。2021年1月13日,被告于金亮分两次共向原告转款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依照被告要求将案涉的12台电器送至被告于金亮指定的地点。原告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后,被告于金亮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另查明,经原告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法人牛艳平、公司财务李玉青辨认,被告于金亮即案涉合同中的甲方于小亮
判决结果
被告于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恒鼎电器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59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于金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炎钊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于沛东
书记员程倩雯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