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陆庭月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481执252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庭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陆庭月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支付执行款72316.8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98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000元、执行费985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
判决结果
本院的(2021)浙0481执25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王宗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俞俊骏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