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213民初4203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侯斌立即向中信银行归还借款本金44566.06元,逾期罚息3867.23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566.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146.25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侯斌;借款本金82000元于2019年8月28日发放,于2020年8月28日到期;利息归还至2020年8月21日,借款自2020年8月29日开始逾期;期内利率为利率10.68%%,逾期罚息、复利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侯斌应支付中信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被告侯斌述称,同意还款,可以立即归还本金,利息也可以归还,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
判决结果
侯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4566.06元,逾期罚息3867.23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566.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146.25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保全费620元,合计1158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侯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章依晨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