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向东、周元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2民终1211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周向东因与被上诉人周元均、贵州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多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城县扶贫开发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向东以准备与被上诉人协商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向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周向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罗敏
审判员林波
审判员马功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佑玲
书记员戴雨佳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