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目宇、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2民终1502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目宇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彭海、原审第三人贵州合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目宇以其与其他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张目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目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罗敏
审判员林波
审判员马功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佑玲
书记员戴雨佳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