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民辖终356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市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60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2020年2月28日,华东公司与天德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HDHM安-2019-GJ36/37的《设备安装承揽合同》,约定:华东公司委托天德公司对华东公司承接的徐州交通控股港务发展有限公司2台40.5t-13m轨道吊项目起重机设备,在徐州顺堤河码头现场进行安装总承包;2台轨道式起重机安装合同总包干价(含税)34.54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华东公司向天德公司支付预付款10.362万元。在轨道吊交给最终业主后,天德公司开具本合同全额发票后15天内,华东公司向天德公司支付进度款22.451万元。质保期满壹年后,经华东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华东公司向天德公司支付质保金1.727万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事项,经协商不能解决的,需向华东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二是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也就是港口作业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港口,是指拥有专门设施以便于上下客货的内河、湖泊及海岸线上的地点。港口作业,主要是指港口装卸、驳运、仓储、理货等业务性活动。案涉合同约定的是天德公司为华东公司所承接的位于徐州顺堤河码头的徐州交通控股港务发展有限公司2台40.5t-13m轨道吊项目起重机设备,在现场进行安装总承包,因此,案涉合同的安装地虽在徐州顺堤河码头,但案涉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属于承揽合同,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之情形,故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涉案《设备安装承揽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事项,经协商不能解决的,需向华东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该约定因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涉案合同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因华东公司所在地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天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天德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其公司提供的是劳务,不提供任何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合同的性质属于港口作业中港口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合同,故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华东公司请求的款项与案涉合同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华东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涛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贝宁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