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与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孙维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民终4316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孙维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9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涛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贝宁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