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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峰
联系方式:0632-8791888
注册时间:1994-05-05
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节能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程测量服务;市政、建筑、公路、景观园林、桥隧勘探设计与咨询;机场场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古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苗木种植、批发、零售;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建材、透水砖、节能环保设备、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房屋出租;土地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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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尚维维与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20)鲁0402执异92-9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孝峰、田明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多案中,异议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称,异议人于2020年3月19日从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处获悉,它们于3月6日前日收到贵院送达的(2020)鲁0402执71、73、75、76、214、218、146-152号执行通知书,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在贵院釆取查封保全措施前,异议人于2018年11月14日与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枣庄市益源污水治理净化中心西沙河项目部,共同签订协议,四方一致同意各方之间的债务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所有债务,共计16172020.00元(壹仟陆佰壹拾柒万贰仟零贰拾元整);共计湖西景苑B区22号楼1单元7套,B区22号楼1单元10套(合计共17套)房产。四方单位于2018年4月24日完成了相关财物手续(具体楼层房间见附件),异议人于2019年2月17日与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在枣庄市湖西景苑共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我们公司拥有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并己在枣庄市市中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由于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房产证,所以在枣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分中心没有房产归属登记。故该房产所有权归属于异议人,并非是被执行人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2019年5月29日,异议人对(2019)鲁0402执保43-45、48、65、67、110-180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复议申请,所有材料送达贵院保全室,2019年7月5日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复议申请,贵院均未回复,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贵院终止对2019年3月6日下达的(2019)鲁0402执保43-45、48、65、67、110-180号《民事裁定书》所列房产中湖西景苑B区22号楼1单元3002室、B区23号楼1单元2502室两套房的执行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满孝峰、田明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多案,本院作出(2013)市中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书多份判决书(详见清单),分别判决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9)鲁0402执保43-45、48、65、67、110-1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市中区湖西景苑A区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第6号、第7号、第8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第21号的门市,位于市中区湖西景苑B区22号楼1单元3002室,B区23号楼1单元2502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后多起案件判决生效后,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本院对多起案件立案执行(案号详见清单)。 另查明,2018年11月14日,异议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与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枣庄市益源污水治理净化中心西沙河项目部,共同签订协议,四方一致同意各方之间的债务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所有债务,共计16172020元(壹仟陆佰壹拾柒万贰仟零贰拾元整);折抵湖西景苑B区22号楼1单元7套,B区22号楼1单元10套(合计共17套)房产。四方单位于2018年4月24日完成了相关财物手续,异议人于2019年2月17日与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月18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被执行人东湖置业在枣庄市市中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新平 人民陪审员杨位真 人民陪审员孙全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殷艺瑜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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