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482万元
法定代表人:岑鸿亮
联系方式:0859-2267241
注册时间:1996-12-25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社区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展开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胜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2323民初2081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勇、杜毓兰、陈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魏桂林,被告陈胜勇、陈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毓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应诉,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陈胜勇、杜毓兰、陈华荣及时履行借款合同,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4925.69元(截至2021年5月20日,以后利息待算),并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陈胜勇于2019年3月4日向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坡支行申请贷款300000元,用于经营服装,贷款于2020年3月3日到期;按照陈胜勇与我支行签订了的《信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规定,按季结息、按期还本。上述贷款逾期后,截至2021年5月20日陈胜勇欠我支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4925.69元未偿还,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支持其以上诉求。 陈胜勇辩称:借款本金是事实,钱是要还的,我没什么要答辩的,就是请求在利息上及诉讼费能减免;我没有经济偿还能力,希望给个期限。 杜毓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应诉及答辩。 陈华荣辩称:我不承担责任,他们之间的事情由他们自己去处理。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拟证明原告系合法金融机构及诉讼主体适格。2.《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凭证号9040020190304008)复印件一张,拟证明陈胜勇、杜毓兰在该借据中签字收到借款300000元的事实;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编号:289201606170058435)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陈胜勇、杜毓兰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000元及双方对借款利息等相关约定;4.《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89201606170058435)复印件一份、《贷款担保书》复印件一张,拟证明陈华荣为陈胜勇、杜毓兰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5.《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复印件二张,拟证明贷款逾期后,原告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贷款催收的情况;6.杜毓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陈胜勇、陈华荣的身份证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复印件各一张,拟证明三被告的基本信息。以上第1.2.3.4.5.6组证据经质证,陈胜勇、陈华荣均无异议。 陈胜勇、杜毓兰、陈华荣均未向提交证据;杜毓兰未到庭质证。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4日陈胜勇、杜毓兰分别作为甲方暨借款人、委托代理人与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江西坡支行作为乙方暨贷款人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编号:289201606170058435),合同中对借款逾期罚息、复利作出相关约定;同日陈胜勇、杜毓兰分别在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凭证号9040020190304008)中签名按印收到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借款300000元,该借据中载明:“借款种类信用、借款用途经营服装、利率执行方式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8.26500%、借款金额300000元、借款日期2019-03-04、到期日期2020-03-03、还款方式按季结息一次还本…”;同日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江西坡支行作为甲方暨贷款人与陈胜勇作为乙方暨借款人、陈华荣作为丙方暨担保人三方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89201606170058435),该合同中约定:“第七条担保方式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八条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九条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的贰拾年止。”同时陈华荣向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江西坡支行出具《贷款担保书》自愿为陈胜勇贷款300000元提供担保。 陈胜勇、杜毓兰在借款后向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2019年12月21日。因陈胜勇、杜毓兰、陈华荣至今未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编号:289201606170058435)、《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凭证号9040020190304008)及《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89201606170058435)中相关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编号:289201606170058435)、《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凭证号9040020190304008)及《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编号:289201606170058435)应如何认定?二、陈胜勇、杜毓兰对本案借款如何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借款利息如何保护?三、陈华荣在本案中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胜勇、杜毓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54925.69元,借款本息共计354925.69元;剩余逾期利率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3975%计付至本案借款清偿为止;剩余复利以欠付借款利息54925.6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3975%计付至本案借款清偿为止; 二、被告陈华荣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陈华荣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3.88元,减半收取计3311.94元,由被告陈胜勇、杜毓兰、陈华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永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孔乾懿
判决日期
2021-09-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