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21执异46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开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宇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江宏达劳务公司”)、宋其飞、张国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黔0121执1543号]中,海宇建设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特简称“紫江建筑公司”)为本院(2019)黔0121执154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8月4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海宇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熊军霞、被申请人紫江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友培、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炬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海宇建设公司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因被执行人等人未履行判决,2019年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以(2019)黔0121执1543号案件立案执行。另,申请人调查知晓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于2008年4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唯一股东为被申请人紫江建筑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系一人公司。申请人调取了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2008年3月12日至今的银行交易明细,从该流水知晓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存在长期、频繁的银行转账交易,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紫江建筑公司的财产已经发生混同,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申请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查询被执行紫江宏达劳务公司的工商信息知晓,2010年其注册资本从50万增资为300万到后续1000万增资及银行流水知晓,通过会计师验资后均陆续将注册资金转出,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紫江建筑公司虽系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二者的股权关系和财产混同以及抽逃出资的客观事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亦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被申请人紫江建筑公司称,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已经支付110多万元,被执行人张国义、宋其飞有财产可供执行,处置宋其飞房屋后,紫江宏达劳务公司是愿意清偿剩余案款的。申请人申请追加我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我公司不同意。
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称,本案对张国义、宋其飞的财产执行后,我公司愿意补齐剩余案款。我公司不同意申请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海宇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宋其飞、张国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4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黔0121执1543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宋其飞、张国义向申请执行人海宇建设公司返还工程款179519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7951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其付前述款项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59.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银行存款1185624元和张国义银行存款202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海宇建设公司。2020年6月5日,本案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
同时查明,本案对被执行人宋其飞名下位于开阳县房屋进行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该房屋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目前正在走以物抵债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紫江宏达劳务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申请人紫江建筑公司是其唯一股东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9)黔0121执154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谢贵祥
审判员黄维
审判员李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佑菊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