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金啸铜业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82民初9230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兴市金啸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啸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第三人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啸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公司价值9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公司(含中铁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9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铁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智超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