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骆德奎
联系方式:010-57698999
注册时间:1953-03-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单元2层211室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金属结构制品加工;建筑材料见证检测;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货物进出口;城市园林绿化;普通货物运输(限分支经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魏宝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803民初2425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五建公司)与被告魏宝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20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民初159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2021年4月28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玲,被告魏宝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五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清偿款项71542.5元,并支付从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7154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起诉日为30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8日,鲁陆因被告魏宝哲欠其工程款诉至法院。2019年6月11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苏0803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宝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鲁陆工程款65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二、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五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因魏宝哲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鲁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从北京五建的账户上扣划了案件执行款70667.5元、执行费875元,计71542.5元。2020年9月23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北京五建公司出具了结案通知书。原告北京五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魏宝哲追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魏宝哲辩称,涉案施工合同是被告和原告代表人徐土才签订的。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向案外人魏山丁支付了15万元,这笔钱被告不认可。被告做的油漆工程中有两个施工班组,一个是鲁陆,一个是郁军。因原告没有与被告结清工程款,被告也没有钱给鲁陆。结算单上的工程款是548546.09元,2016年9月14日,原告分两次支付了30万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了5万元,原告代付给郁军93307元,余款105239.09元,原告至今未付。原告应该用余款去支付鲁陆的钱,不应该由被告来付,所以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北京五建公司是淮安萧湖人家小区工程的承包人。2016年2月29日,北京五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萧湖人家小区二段10号楼、11号楼、12号楼内墙涂料施工发包给魏宝哲施工,并签订协议。魏宝哲在承接案涉工程后,又将10号楼、11号楼、12号楼中的内墙涂料施工分别分包给郁军、鲁陆施工。 鲁陆与魏宝哲、北京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偿还工程款6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8)苏0803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宝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鲁陆工程款65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二、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五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8月3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苏08民终125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因魏宝哲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鲁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从北京五建的账户上扣划了案件执行标的款70667.5元、执行费875元,计71542.5元。2020年9月23日,本院向原告北京五建公司出具了结案通知书。 另查明,2017年10月20日,北京五建公司与魏宝哲进行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548546.09元。2016年7月4日,北京五建公司淮安分公司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向魏山丁付款15万元。2016年9月14日、2017年1月25日,北京五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向魏宝哲分别支付工程款30万元、5万元。 还查明,2017年11月24日,郁军、魏宝哲和北京五建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一份,其中第一条约定“北京五建公司代魏宝哲向郁军支付工程款93307元”,第二条约定“调解协议签订后,北京五建公司淮安分公司与魏宝哲之间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的萧湖人家小区二段10号楼、11号楼、12号楼内墙涂料施工协议按合同价格面积计算的内墙涂料工程款已经全部结算清,工程无其他增加工程量,双方之间就该合同的结算再无其他任何工程款纠纷。日后,如有他人因魏宝哲承包萧湖人家内墙涂料工程(包括所欠鲁陆萧湖人家11号楼、12号楼内墙工人工资或工程余款65000元整)再起诉北京五建公司包括淮安分公司,由魏宝哲承担付款责任”。2017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7)苏0803民初51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五建公司代魏宝哲向原告郁军支付工程款93307元,于2017年11月27日前付清。” 诉讼中,北京五建公司提供的证人徐某,4(曾用名徐土才)证明,《萧湖人家小区二段10号楼、11号楼、12号楼内墙涂料施工协议》是北京五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和魏宝哲、魏山丁共同签订的,内墙涂料工程是魏山丁和魏宝哲共同做的。魏宝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的一张徐土才出具的证明,证明主要内容为案涉工程尚有工程款105239.09元未支付,徐某,4(曾用名徐土才)对该证明予以否认,认为该证明是伪造的
判决结果
被告魏宝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71542.5元、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基数71542.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被告魏宝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96)
合议庭
审判员林以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陆伟 书记员刘晓燕
判决日期
2021-09-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