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佑多、胡珍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91民初10801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佑多与被告胡珍均、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泰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良华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佑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珍均、泰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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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徐佑多的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6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3日,利息约381.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青羊区浣花南路155号幼儿园建设工程的承包人。2020年5月7日,原告在浣花南路155号工地上做水电工。2020年6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胡珍均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浣花南路155号幼儿园人工费6600元,于7月10日前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也未支付所欠的劳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胡珍均、泰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的相关权利。
经审理查明,一、徐佑多经人介绍认识胡珍均,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徐佑多在胡珍均承包的浣花南路155号幼儿园工程中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该工程室内装修设计的总承包单位系泰坤公司,原告陈述胡珍均从泰坤公司承揽了部分工程。
二、徐佑多与胡珍均口头约定日工资300元,徐佑多工作了32天,胡珍均于2020年6月11日向其支付了3000元(审注:其中1000元系通过案外人王文俊代收)。2020年6月30日胡珍均向徐佑多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徐佑多浣花南路155幼儿园人工费6600元。备注:7月10日还清。欠款人:胡珍均。”截至庭审结束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评标结果公示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珍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佑多支付劳务费6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胡珍均的前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珍均、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罗良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孟莹莹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