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百思达玛依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黄承荣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3338执保1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得荣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生效的(2019)川3338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
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黄承荣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承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95xxxxxxxx12的存款2098.17元,以1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小娜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亩巴次仁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