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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
联系方式:024-23940092
注册时间:1991-12-05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简介:
一般项目:铁路、公路、市政、房屋建筑、水利水电、隧道、桥梁、城市轨道交通、钢结构、土石方、铺架、土木工程建筑、信号、通信线路安装、电气化、环保水处理、装饰装修、暖通制冷、幕墙施工,锅炉安装,管道安装,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检测试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租赁,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含桥梁构件)、建筑材料、钢材销售,矿山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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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鸿业澳龙养殖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7民终1203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鸿业澳龙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广东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5民初8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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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鸿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鸿业公司主张其澳洲淡水小龙虾的死亡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于法无据。(一)本案已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虾塘的水体未受污染,涉案澳洲淡水小龙虾的死亡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1.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均显示水质合格,不存在污染物质,说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不存在排放污染物的事实。(1)该水质检测报告是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事故第二天对涉案水体进行抽样作出的水质检测报告,一审判决亦已认定该水质检测报告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水质检测报告显示与施工地有关的取水地水体均检测为合格,符合渔业水质的标准,这正是说明了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未排放任何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涉案澳洲淡水小龙虾的死亡是因鸿业公司自身养殖原因或暴雨直接造成的,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2)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中不存在任何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从鸿业公司提交的视频、照片等证据及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实际施工行为看,涉案工程根本不存在搅拌水泥等施工行为,也没有产生建筑污水。2019年9月18日第一场暴雨发生时,施工场地正在破碎混凝土路面,旧混凝土路面本身不是污染物质,只是用于铺路的石块。2019年10月7日第二场暴雨时,混凝土材料已经撤离,施工场地上仅有回填土,与涉案虾塘塘基一样,施工材料是天然物质,并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2.平安广东分公司提供的《保险公估报告》是第三方公估机构作出的中立结论,依法应当以《保险公估报告》作为裁判依据。《保险公估报告》是一正公估公司在参与案件处理,实地查勘、参与会议、向涉案当事人收集案件材料并搜集了大量专业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的。《保险公估报告》对于涉案龙虾死亡情况是否实际发生、虾塘水体是否受到污染、案件的因果关系分析、龙虾的具体死亡原因分析均作了详尽的描述及分析,最终认定现有材料无法说明龙虾的死亡是由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的,是公估公司基于实地勘察及各方提交的资料作出的中立结论。该报告委托手续齐全,制作方式合法,法院应当以《保险公估报告》作为裁判依据。(二)本案已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虾塘在事故发生前,鸿业公司的龙虾养殖条件恶劣、养殖密度严重超标。1.根据平安广东分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2019年9月19日、20日涉案虾塘水草已经大面积衰败,一场暴雨断不可能使虾塘水草一夜之间发黑涣散,且虾塘没有设置任何防逃设施,无论是平安广东分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还是三江派出所和三江建环局拍摄的照片,均真实反映了涉案虾塘水草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衰败发黑的情况。2.结合养殖条件、投苗数量和虾塘水体面积,鸿业公司确实严重超出合理投苗密度。涉案虾塘的水体面积是17亩,鸿业公司承认投苗20万尾,投苗密度为11764尾/亩。根据相关专业材料,澳洲淡水龙虾的合理养殖密度为4000-6000尾亩。鸿业公司的投苗密度显然已严重超过行业养殖标准,是极不合理的。3.在水草早已损坏,虾塘高密度投苗的情况下,塘内水体水质检测合格进一步说明了事故原因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一审中鸿业公司关于因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施工行为导致其损失的主张没有客观依据。(三)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已尽举证义务,证明鸿业公司主张的损失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而鸿业公司并未尽到其应尽的举证义务。1.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与施工地有关的取水地水体均检测为合格,符合渔业水质的标准,说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并未排放任何对涉案虾塘构成污染的有害物质。第三方保险公估机构作出的《保险公估报告》亦是认为本次事故的核心原因为暴雨导致龙虾产生了应激反应以及鸿业公司的不当养殖行为所致,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2.综合全案证据,未有任何证据证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实施了污染行为,也未有任何证据证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与鸿业公司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应当提供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2)综合本案鸿业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鸿业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向虾塘排放了有毒有害物质,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与鸿业公司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鸿业公司虽提供了视频显示有水流从施工地流入虾塘,但事故发生时间均为暴雨天气,在暴雨冲刷下,雨水会混合着附近的泥土从虾塘四面八方流入虾塘,鸿业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能够认定施工地水源存在有毒有害或不利于龙虾生长的物质成分的检测报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从施工地流入的水质与从虾塘周边其他地方流入的雨水水质存在区别。因此,即使有水流从施工地流入虾塘,也不能说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排放了污染物,更不能说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与鸿业公司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关联性。二、本案证据并未证明鸿业公司主张的损失,亦未有证据能够证明一审判决支持的鸿业公司损失金额,一审判决主观认定鸿业公司的损失金额为196840元无事实依据。(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次事故的死虾损失为3317斤,严重有违常理。1.鸿业公司主张的事故发生时间分别为2019年9月18日及2019年10月7日,未有任何资料显示事故发生后至12月期间存在龙虾大量死亡的情况。根据从三江镇建环局调取的资料显示,鸿业公司是直至2019年12月13日才对虾塘的死虾进行打捞,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2-3个月,一审判决直接认定在12月打捞的死虾与在9月、10月发生的事故之间存在关联,严重有违常理。2.再者,事故发生后仅出现了非常少量龙虾死亡的情况,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及公估公司多次发函要求鸿业公司对涉案虾塘的死虾进行及时打捞称重,但鸿业公司一直拖延,因鸿业公司未及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而导致龙虾大面积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鸿业公司自行承担。(二)一审判决认定死虾损失为180000元,无合理依据。1.一审判决认为“对于死虾的价值,应以其死亡的数量为依据,参考同类澳洲淡水小龙虾的市场价值去计算”,并认定死虾的单价为45元/斤,但判决中并未说明参考的市场价值依据及行业标准。2.对于鸿业公司主张的死亡后沉塘未被打捞的龙虾损失,鸿业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但一审判决却主观认定鸿业公司存在沉塘死虾损失,无事实依据。(三)一审判决认定的鸿业公司的其他损失金额,亦无合法依据。如前所述,本案并未由证据证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实施了污染行为,也未有任何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与鸿业公司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鸿业公司主张的打捞死虾的人工费、因修复虾塘支出等费用,均不应有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承担。三、退一万步讲,即便推定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与龙虾死亡有关,涉案事故属于多因一果,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也不应承担非因施工行为导致损失结果的该部分责任。1.涉案虾塘客观存在包括投苗密度过大、水草早已损坏、未设防逃措施、未及时依据天气预告作出合适的养殖安排、未及时实施过塘等有效措施的情况,该情况足以导致龙虾死亡或逃脱等问题。2.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并非排污企业,涉案项目现场无排污行为,两次事故均发生于暴雨天气,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最多只可能影响涉案虾塘四周中的一边,且涉案虾塘在两场暴雨后的水体检测表明:水质并未受到污染。此外,毗邻涉案工程的其他水塘均未出现所谓的水体污染和水生物受影响的情况,可见,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对涉案虾塘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如果从原因力大小的角度考虑,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对涉案虾塘的影响是极其次要,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很小,而不应承担鸿业公司的所有损失。综上,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本案的事故原因、承责问题及损失问题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于法无据,对于本案各方提交的证据未予全面查明及论述。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鸿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鸿业公司辩称,一、鸿业公司的澳洲淡水小龙虾死亡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行为有因果关系。(一)鸿业公司已就侵害行为、损害发生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上诉认为,因为其没有搅拌水泥所以没有产生建筑污水、破碎旧混凝土路面不是污染物。然而,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所述并不属实。从鸿业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陈述、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笔录等均可证实,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将破碎旧混凝土路面置入涉案虾塘,虾塘在暴雨期间有泥浆水流入,该泥浆水因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在施工工地与虾塘之间没有做好排水的预防措施而流进虾塘,从而改变虾塘水质、污染水草、影响龙虾的生存环境,进而导致龙虾逐渐死亡。鸿业公司已就侵害行为、损害发生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二)污染者不能以排污符合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上诉认为,水质检测报告显示合格,所以不存在污染物质,所以其施工行为不存在排污,因此不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水质检测报告显示合格,并不能证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不存在污染物质,也不能证明其施工行为不存在排污。而且,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者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受害方就损失与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者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上诉认为,其多次发函要求鸿业公司对死虾及时打捞称重但鸿业公司一直拖延,并认为鸿业公司扩大了损失。实际上,在发生事故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从来没有发函要求鸿业公司对死虾打捞称重。虽碍于客观条件未能进行过塘处理(实际上过塘可能进一步污染其他龙虾,从而导致扩大损失),但鸿业公司已积极采取下药解毒、增氧等补救措施,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没有扩大损失。相反,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并没能证明其有上述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即便发生事故后虾塘的水经检测符合渔业水质的标准,且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也不能明确与澳洲淡水小龙虾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鸿业公司在发生事故后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未能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及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因此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澳洲淡水小龙虾死亡造成鸿业公司的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上诉认为,不存在打捞死虾的人工费、因修复虾塘支出的费用、沉塘死虾损失等。实际上,鸿业公司的损失包含以死虾数量为基数计算的活虾销售价值、下解毒药和打捞填埋死虾人工费、环境修复费用。对于下解毒药和打捞填埋死虾人工费、环境修复费用、沉塘死虾损失等,一审判决已充分阐明理由和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虾塘的该批龙虾已养殖了五个月,但因事故导致其在污染时已停止生长,后继续下料喂养依然无法让其体型增大,即,至其死亡(打捞)之日尚未成长至可出售的规格。因此一审判决仅以死虾重量计算死虾价值其实是低估了鸿业公司的经济损失。三、事故损失应由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全额承担。如前所述,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并没能证明其有上述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事故损失应由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全额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中铁九局、平安广东分公司述称,对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上诉没有异议。 鸿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中铁九局赔偿鸿业公司经济损失700000元及该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9日为12183.84元,本息合计暂为712183.84元);2.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中铁九局对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齿下经济合作社二联围的涉案虾塘附近的土石方(约90米x30米x3米)采取铺设防水彩条布,在涉案2号虾塘的东侧塘基的4米之外,用没有污染的泥土填高80厘米宽1米长90米的塘基,在塘基上设置1.5米高的通用型隔离板等措施以消除其扬尘、排泥浆水的危险;3.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中铁九局支付环境修复费用2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由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中铁九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28日,黄嘉玲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经济联合社签订《齿下队二联围鱼塘承包合同》,由黄嘉玲投得土名为二联围鱼塘面积120亩用于水产养殖。承包期从2015年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2015年12月7日,黄嘉玲与龙道兴签订《(鱼塘合同承包)转让协议》,黄嘉玲将上述二联围约120亩鱼塘转让给龙道兴承包,期限从农历2016年1月1日(即新历2016年2月8日)至2025年1月18日。2019年1月14日,龙道兴、黎金海和梁井坤分别以货币出资注册成立鸿业公司。此后,鸿业公司在上述二联围承包的鱼塘进行水产养殖,其中鸿业公司诉称涉案受污染的2号虾塘养殖澳洲淡水小龙虾,该虾塘位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门大桥)工程PPP项目标尾K48+500段施工便道边缘,面积为17亩,虾塘与施工填堆土石方区域相隔数米,两地间有一条田间绿植带。 2019年9月18日,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在鸿业公司虾塘一旁约距离1米处用破碎后的水泥板及砂石性料混合在一起修筑施工便道,便道长约50米、宽约4米、深约40厘米,该便道超越了施工红线约有50厘米至1米长压在鸿业公司的虾塘塘基。当日晚上突降暴雨,鸿业公司发现施工便道上的泥土随雨水冲进虾塘。2019年9月19日早上,鸿业公司要求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停止施工,但施工人员没有理会,鸿业公司随后向三江派出所报警并提出赔偿要求。三江派出所和三江镇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以下简称:三江建环局)派人到鸿业公司虾塘现场查看,并通知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停止施工。当晚,在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与鸿业公司的人员一同在场的情况下,抽取水样化验。2019年9月20日,三江建环局、三江镇农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江农办)与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平安广东分公司到虾塘现场对鸿业公司身份及事故情况进行核实,确定由鸿业公司、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平安广东分公司共同确认水质鉴定公司,尽快由平安广东分公司联系进行水质检测,鸿业公司同意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把施工便道的石头和泥土清走并开挖明沟截水。2019年9月22日,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完成施工便道清理并开挖了截水沟。2019年9月23日,三江建环局、鸿业公司、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在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项目部召开第一次协调会,会上鸿业公司提出因受到施工影响,塘水浑浊,遮挡阳光,影响水草生长,龙虾有部分死亡浮上水面,食量减少,提出索赔35万元,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表示已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鸿业公司采取措施减损。2019年9月30日,三江建环局、鸿业公司、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人员在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项目部召开第二次协调会,鸿业公司表示龙虾仍然出现死亡和食量在减少,继续要求赔偿35万元,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认为进行水样检测及待保险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再行赔偿,并提议鸿业公司继续采取减损措施及在国庆节后约保险公司现场协商,鸿业公司也同意其提议。 2019年10月7日下午,因暴雨导致新开挖的截水沟水满又流入虾塘,澳洲淡水小龙虾发生应激反应往流水方向爬出虾塘。三江建环局到场并通知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采取措施将截水沟的水排出。2019年10月8日下午,三江建环局、三江农办及交通、综合治理部门和鸿业公司、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平安广东分公司、一正公估公司的人员在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项目部召开第三次协调会,鸿业公司提出10月7日傍晚发现虾沿水流方向向上爬,并同意由一正公估公司对本次事故进行评估。2019年11月1日上午,三江建环局、新会区交通局协调办、三江司法所和鸿业公司、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平安广东分公司、一正公估公司的人员在三江镇府三防会议室召开协调会,平安广东分公司出示鱼塘水样检测报告均合格,水源地的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漂浮物超标。三江司法所建议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找有资质机构鉴定水草死亡原因并建议鸿业公司查找引发小龙虾死亡的依据。2019年11月13日,三江司法所组织鸿业公司和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进行调解,三江建环局和新会区交通局江门大道协调办也派人参加,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只愿意向鸿业公司支付5万元,但鸿业公司不同意,遂于2019年12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同日,三江建环局、三江农办和鸿业公司、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的人员在虾塘现场发现小部分小龙虾爬在塘边,约有10多只已死并变色。2019年12月13日至21日,鸿业公司在三江建环局和三江农办的人员见证下打捞死亡小龙虾并过磅称重,其中13日为105斤、14日为147斤、16日为666斤、17日为559斤、18日为582斤、19日为624斤、20日为300斤、21日为334斤,合共3317斤。2020年3月13日,一审法院至鸿业公司虾塘现场查看,涉案2号虾塘已干塘没有养殖,施工工地仍有一高达约3米的土方,虾塘与施工工地之间有一条排水沟。2020年3月16日,三江建环局又组织鸿业公司和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就施工和虾场复产进行协调。2020年2月至4月期间,鸿业公司称其为修复虾塘环境,购买石灰、草药和花费人工费共11640元。现鸿业公司已自行对虾塘进行修复并继续用于澳洲淡水小龙虾养殖。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铁九局和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赔偿鸿业公司196840元。二、驳回鸿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77.63元(已由鸿业公司预交),由鸿业公司负担6940.83元,中铁九局和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共同负担4236.8元。鸿业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36.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中铁九局和中铁九局北京分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236.8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6.80元(已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预交),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马健文 审判员李炎途 审判员梁智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永强 书记员陈月佩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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