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红日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执恢31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红日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徐商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原执行案号为(2018)苏03执102号。在该次执行程序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终结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工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红日鑫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请求先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20万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超过6个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可以依法终结执行。本院已将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执行的意见,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执行
判决结果
(2016)苏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对方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工股份公司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红卫
审判员单鑫
审判员王幸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莉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