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学森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执恢4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学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原执行案号分别为(2014)徐执字第471号、(2019)苏03执恢27号。在(2019)苏03执恢27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闫学森名下车辆6台,实际扣押5台,处置QUY2××履带起重机1台得拍卖款284万元;扣划闫学森银行存款3.097116万元,共计执行到位287.097116万元(含执行费用3.08万元)。因其余4台车辆暂时难以处置,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闫学森名下已被扣押的4台履带起重机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首次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徐工股份公司申请以首次流拍价1032620元接收该4台车辆抵偿部分债务,本院依法裁定该4台履带起重机归徐工股份公司所有(其中徐工QUY5×、徐工QUY50×各一台;徐工QUY5×二台)。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函、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拍卖裁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2021年8月17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闫学森发起“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91万元,本次执行程序中处置闫学森名下车辆4台,流拍后抵债债务1032620元。因闫学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并交纳执行费12700元,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14)徐商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红卫
审判员单鑫
审判员王幸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莉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