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汉中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鹏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21)陕0703执异39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汉中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市鹏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劳保专户)账户内存款,异议人汉中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3执727号裁定书冻结、划拨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汉中日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执行案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本院已裁定(2021)陕0703执7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异议人即以其异议问题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判决结果
准许异议人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汉军
审判员杨智勇
审判员王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贾紫阳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