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左阿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604执146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左阿龙、丁雪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604民初1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左阿龙、丁雪娇应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9977.63元及利息等。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401.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对财产的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雪娇名下有与案外人吴弟新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汽车位进行评估拍卖,经拍卖上述车位成交得款103620元。另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案款分配情况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作出分配方案并送达当事人,按照分配方案,本案申请人可收取执行款30856.55元。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左阿龙、丁雪娇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其被执行人左阿龙、丁雪娇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先后多次向相关送达地址、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左阿龙、丁雪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左阿龙、丁雪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左阿龙、丁雪娇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左阿龙、丁雪娇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五、结案方式
判决结果
本院(2020)粤0604执146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白东亚
审判员钟松毓
审判员黄华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立本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