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闽02民终1613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军才与被上诉人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06民初1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103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军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南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玉梅)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