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1303执314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被执行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讼费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民终4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负担诉讼费3103元。因被执行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新圩人民法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以及不动产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以3153元为限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执行中,被执行人联系本院称已于2021年6月23日缴交清楚诉讼费3103元。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提供的支付记录上的缴款识别码为61619192329291998499759693297778,与本院2021年6月3日发出的缴纳受理费通知书上的缴款通知书号码一致。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解除(2021)粤1303执3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3.00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黎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玉婷
书记员钟宇峰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