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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46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92-5898510
注册时间:1996-12-24
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2801单元
简介:
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珠宝首饰零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机械设备仓储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黄金现货销售;白银现货销售;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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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业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203民初23626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集团)与被告大连和业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贞、汤思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贸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国贸集团与和业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和业国贸玉米200415Z-SY”、“和业国贸玉米200415Z-DD”的《买卖合同》;2.判令和业公司立即向国贸集团支付逾期货物价值10%的违约金1182000元;3.判令和业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000元等诉讼产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国贸集团与和业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编号分别为“和业国贸玉米200415Z-SY”、“和业国贸玉米200415Z-DD”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国贸集团向和业公司采购玉米共计6000吨,价值11820000元,并明确约定了货物的等级、结算方式、交货及验收方式等。合同同时约定:1.交货时间:2020年5月25日之前和业公司将货物交付国贸集团;2.结算方式:货到付款;3.和业公司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部分价值的千分之一向国贸集团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日,国贸集团有权解除合同,和业公司还应当支付逾期货物价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国贸集团因此遭受的损失;4.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签订后,虽经国贸集团多次催告,遗憾的是,和业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交货义务。和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显属违约,致使国贸集团、和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已严重侵害国贸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支付逾期货物价值10%的违约金1182000元的违约责任。故国贸集团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求。 和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5日,国贸集团(乙方、买方)与和业公司(甲方、卖方)签订合同编号“和业国贸玉米200415Z-SY”、“和业国贸玉米200415Z-DD”的《买卖合同》二份,分别约定国贸集团向和业公司购买国标一等3000吨,单价分别为1965元/吨、1975元/吨,含税总金额分别为5895000元、5925000元。合同均约定交货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之前。合同第六条均约定结算方式:货到付款。乙方收到收货工厂出具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入库磅单、收货收据、质量合格单等)并验收合格次一工作日内,依据前述单据上货物的数量及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甲方相应数量货值的90%货款。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3款均约定:甲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部分价值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还应当支付逾期货物价值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020年5月20日,国贸集团向和业公司送达《催货函》,要求和业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同日,和业公司向国贸集团回复《商函》,请求国贸集团将交付期限延至2020年6月25日。后,和业公司仍未交付货物。国贸集团于2020年12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向和业公司在《买卖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90号10层7号”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邮寄送达记录显示和业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拒收。 以上事实,有国贸集团提供的《买卖合同》二份、《催货函》、《商函》、邮政特快专递单及本院依法制作的庭审笔录佐证,和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和业粮油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和业国贸玉米200415Z-SY”、“和业国贸玉米200415Z-DD”的二份《买卖合同》于2021年1月5日解除; 二、被告大连和业粮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8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38元,由被告大连和业粮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和业粮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罗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翁真真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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