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46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92-5898510
注册时间:1996-12-24
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2801单元
简介:
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珠宝首饰零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机械设备仓储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黄金现货销售;白银现货销售;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展开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203民初11415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集团公司)与被告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纤公司)、殷雅蓉、唐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贸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文、李倩杰,被告天纤公司、殷雅蓉、唐卫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丁、李旭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贸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国贸集团公司与天纤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20057YS-GM的《买卖合同》未履行部分;2.判令天纤公司向国贸集团公司返还货款2713910元、支付违约金271391元;3.判令殷雅蓉和唐卫国对天纤公司的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天纤公司、殷雅蓉、唐卫国承担。事实和理由:天纤公司与国贸集团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编号为N20057YS-GM的《买卖合同》,约定国贸集团公司向天纤公司采购货物,货物采购重量为150吨,货物采购金额为3345000元;国贸集团公司付款后45天内,由天纤公司将货物送至国贸集团公司指定仓库;天纤公司违约,应当支付所涉货物价值1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殷雅蓉和唐卫国向国贸集团公司出具《担保书》,为天纤公司完全履行《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国贸集团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天纤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3345000元。天纤公司依约应于国贸集团公司付款后的45天内交付150吨货物,但实际上只交付了28.3吨的货物。国贸集团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发函通知天纤公司交付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天纤公司已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该通知并确认了其逾期交货的事实。2020年5月22日,国贸集团公司再次向天纤公司发出《催货函》,要求天纤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交货,天纤公司已于2020年5月24日收悉该《催货函》。国贸集团公司后续收到了天纤公司出具的《进一步加强与厦门国贸有关合作的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天纤公司确认了无法交货的事实。国贸集团公司认为,天纤公司逾期交货,经两次催告后,最终确认无法交货,导致国贸集团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国贸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解除未交货部分的合同,并要求天纤公司返还对应货款和支付违约金。殷雅蓉和唐卫国应对天纤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贸集团公司遂诉至本院。 天纤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应继续履行,天纤公司不应退还未交货部分款项。案涉合同签署后,天纤公司依照约定,及时组织生产,分批向国贸集团公司交付棉纱,已交付棉纱28.3吨且无货物质量问题。2020年1月下旬,全国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且疫情持续至今,天纤公司受此不可抗力影响延迟交货,已及时告知国贸集团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案涉合同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该合同应继续履行,而不应解除。2.新冠肺炎疫情系不可抗力,天纤公司受疫情影响才导致延迟交货,国贸集团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以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应不予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系影响,天纤公司未能满负荷生产,导致延期交付货物。待疫情结束后,天纤公司全面复工复产后再向国贸集团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请求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裁定依法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天纤公司的棉花来自新疆,目前受疫情影响,货物无法运出,天纤公司暂时无法提出变更履行期限的具体方案。 殷雅蓉和唐卫国辩称,同意天纤公司的意见,对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5日,国贸集团公司与天纤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N20057YS-GM的《买卖合同》,约定国贸集团公司向天纤公司采购全棉纱货物150吨,单价22300元/吨,总金额为3345000元;国贸集团公司对天纤公司付款后45天内,由天纤公司将货物送至国贸集团公司指定仓库;一方违约,应当支付守约方所涉货物价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签约地法院裁决;合同载明的签约地为厦门市思明区。 殷雅蓉和唐卫国向国贸集团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承诺自愿为天纤公司完全履行与国贸集团公司签订的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所有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因天纤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国贸集团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国贸集团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天纤公司转账支付了全部货款3345000元。 2020年3月12日,国贸集团公司签发一份《发货通知》,要求天纤公司履行前述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将货物发送到佛山市。天纤公司仅向国贸集团公司交付了28.3吨的货物,剩余货物至今未交付。国贸集团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将该《发货通知》邮寄给天纤公司。天纤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收了该通知。同日,天纤公司书面回函国贸集团公司,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天纤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请求国贸集团公司宽限发货时限。 2020年5月22日,国贸集团公司向天纤公司寄送一份《催货函》,要求天纤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将合同剩余货物送至佛山市,否则应退还未交货部分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天纤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收到该《催货函》。 2020年5月31日,天纤公司向国贸集团公司出具一份《意向书》,提出与国贸集团公司协商偿还前期合作欠款的方案,其提出的方案包括分期偿还271万元和来料加工模式。国贸集团公司未同意天纤公司提出的方案。 国贸集团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诉至本院,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向天纤公司送达了本案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 本案审理过程中,国贸集团公司对天纤公司提出的变更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表示不同意。 以上事实,有国贸集团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担保书》《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回函》《催货函》、邮单及物流明细、《意向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判决结果
一、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N20057YS-GM的《买卖合同》于2020年7月5日解除; 二、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13910元,并支付违约金271391元、保全费5000元; 三、殷雅蓉、唐卫国对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82元,减半收取15341元,由泾川天纤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殷雅蓉、唐卫国共同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邱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洪昱
判决日期
2021-09-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