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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莹彬
联系方式:022-88375802
注册时间:2009-02-12
公司地址: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0层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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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203民初2322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润公司)与被告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储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川公司)、韩静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文、刘鑫,被告钢储公司、攀川公司和韩静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启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钢储公司、攀川公司向启润公司偿还货款损失1519081.2元、偿还垫付的仓储费用2831.52元、偿还垫付的运费23538.78元、支付代理费65188.22元;2.判令钢储公司、攀川公司按照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启润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3日起以8561332.22元为基数,计至2018年11月28日止的违约金为42806.66元;自2018年11月29日起以1550744.22元为基数,计至2018年12月5日止的违约金为9304.47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以1584269.42元为基数,计至2018年12月14日止的违约金为12674.16元;此后以1584269.4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3.判令韩静者对钢储公司、攀川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钢储公司、攀川公司和韩静者承担。事实和理由:钢储公司与启润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编号为DTQR181031中普中板-钢储B的《代理采购协议书》,约定启润公司代理钢储公司采购货物。合同还约定:钢储公司应于启润公司向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下称中普公司)付款后60天内按“合同暂定价格+代理费+对应费用”来款提货。合同还对代理费、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攀川公司与启润公司、钢储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署编号为DTQR181109中普中板-钢储/攀川B的《补充协议》,约定攀川公司加入《代理采购协议书》,与钢储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履行钢储公司在《代理采购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2018年11月22日,韩静者向启润公司出具《担保书》,为钢储公司完全履行《代理采购协议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代理采购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启润公司依约与中普公司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代理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采购中普公司的货物,并向中普公司支付货款11025000元(中普公司最终结算价为10984764元)。随后,启润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货物2615.42吨存储于武安市中贸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库)。然而钢储公司、攀川公司合计仅支付121万元保证金、88620元的货款,提取了货物20.82吨。2018年11月12日,因货物行情下跌超过合同单价5%,启润公司通知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前追加保证金,但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未予足额追加保证金,启润公司2018年11月20日发函通知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终止《代理采购协议书》,该函已于2018年11月23日妥投至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启润公司根据《代理采购协议书》约定自行处置货物,收到货款8167062.8元,仍然造成启润公司货款损失1519081.2元,并为该批货物垫付运费23538.78元、垫付仓储费用2831.52元。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韩静者应对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启润公司遂诉至本院。 钢储公司、攀川公司和韩静者共同辩称:1.钢储公司、攀川公司和韩静者对于与启润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书》、《补充协议》、《担保书》等事实无异议,但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的效力有异议,包括合同第五条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及未补充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钢储公司已交付的121万保证金应当冲抵货款。2.启润公司依据《代理采购协议书》第五条第5项的约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钢储公司、攀川公司发出了《追加保证金函》,要求钢储公司、攀川公司在2018年11月15日前向启润公司追加保证金50万元。钢储公司、攀川公司未按约定补交保证金,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启润公司应当于2018年11月19日终止协议,并及时处理剩余货物,但启润公司直到2018年11月22日、11月27日才将剩余货物进行处理。启润公司明显故意不采取适当措施的行为致使损失扩大,故案涉的货款损失应当以合同约定每吨单价4200元与2018年11月19日MYSTEEL网站当地相应产品平均报价3949元之间的差额为251元(4200元-3949元)为单价,乘以未提货数量2594.6吨(2615.42吨-20.82吨)来认定启润公司的货款损失,损失应为651244.6元。3.《代理采购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明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并且启润公司主张违约金的基数明显错误。违约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即不应该超过651244.6元。4.启润公司没收保证金的行为不符合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钢储公司向启润公司支付的121万元保证金应该首先抵扣货款损失和违约金,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钢储公司。5.钢储公司、攀川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当按照份额各承担50%的责任。韩静者同意依约对钢储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6.保全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启润公司与中普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TJQR-2018-10-30的《库存板合同》,约定启润公司向中普公司采购钢材,单价为每吨4200元,合同总价为1050万元。 2018年10月31日,钢储公司与启润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DTQR181031中普中板-钢储B的《代理采购协议书》,约定启润公司代理钢储公司采购中普公司钢材2500吨,单价均为每吨4200元,总金额1050万元,货物情况以启润公司与中普公司签订的TJQR-2018-10-30号《库存板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为准;交货地点为中普公司,启润公司可代办运输至中贸库,由于提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超期费、出库费、转库费等)均由钢储公司承担;钢储公司承担买卖合同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运输费、仓储费等),并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保证金、货款、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启润公司可代为办理运输,并将货物以启润公司名义存入仓库,所有权归启润公司,风险及费用由钢储公司承担;在启润公司每次对中普公司付款前,钢储公司应以现款方式支付付款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并冲抵最后一笔货款;若钢储公司未按时支付该履约保证金,启润公司有权不对外签约付款,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钢储公司自行承担;钢储公司应于启润公司向中普公司付款后60天内按“合同暂定价格+代理费+对应费用”来款提货,否则视为逾期;钢储公司在启润公司向中普公司付款后15天内付款提货部分,代理费按合同金额0.5%计收,16至60天内付款提货部分,代理费在0.5%的基础上按合同金额的1%/月按天计收;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货物行情下跌,当下跌幅度超过买卖合同单价的5%以上的(参照以MYSTEEL网站邯郸地区相应产品报价为准,若MYSTEEL无报价,以中普公司报价为准,最终以启润公司通知为准),钢储公司应在接到启润公司通知之日3日内按照未提货数量相应贬值幅度补充履约保证金,否则启润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含追加保证金)、自行处理未提部分的货物(包括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要求钢储公司赔偿损失,钢储公司仍应向启润公司支付代理费、所有垫支款项及垫款利息;钢储公司若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货款、代理费及各项费用的,钢储公司应按实际逾期日数、逾期金额的0.1%/日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若钢储公司逾期支付超过3日(含通知当日),视为钢储公司根本违约,启润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自行处置未付款提货部分的货物、要求钢储公司赔偿损失;自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利息或违约、损失赔偿金、货款本金的顺序清偿等。 2018年11月9日,钢储公司、启润公司与攀川公司签署一份编号为DTQR181109中普中板-钢储/攀川B的《补充协议》,约定攀川公司加入前述《代理采购协议书》,与钢储公司作为共同委托方,履行钢储公司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如钢储公司或攀川公司违反《代理采购协议书》的约定,启润公司有权选择要求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或者选择其中的任一方主张权利,无论该任一方是否直接接受了启润公司的履行行为。 2018年10月31日,11月12日,11月14日,启润公司分别向中普公司支付货款400万元、650万元和525000元,共计11025000元。中普公司陆续向启润公司交付了价值10984764元的钢材。2018年11月13日至17日,启润公司陆续将中普公司交付的2615.42吨钢材(材质Q345B和Q235B)存入中贸库。中普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启润公司开具了全额发票。讼争合同项下,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合计向启润公司支付了121万元的保证金、88620元的货款,并已提取了20.82吨货物(付款明细详见附件一)。 2018年11月12日,启润公司书面要求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在2018年11月15日前追加保证金50万元。钢储公司与攀川公司未按要求追加保证金。 2018年11月21日,启润公司的业务员段新杰与韩静者通话中,段新杰询问韩静者是否现在提货或者追加保证金,韩静者表示要求留货,但无法追加保证金,并表示启润公司如要强制处置货物,其也同意,但希望“能少卖尽量少卖”。同日,启润公司向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分别发出《告知函》,通知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终止DTQR181031中普中板-钢储B号合同,没收保证金,并表示启润公司将自行处置合同项下的剩余货物中板2594.42吨。钢储公司和攀川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收了上述《告知函》。 2018年11月22日,韩静者向启润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约定自愿为钢储公司完全履行本案讼争的《代理采购协议书》向启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启润公司将讼争合同项下的333.12吨钢板,以总价1156474.8元的价格出售给武安市嘉福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鑫公司)。嘉福鑫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启润公司支付货款119万元,启润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退回嘉福鑫公司33525.2元。 此后,钢材市场价格继续下跌。 2018年11月27日,启润公司向河北晓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光公司)、河北龙冠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发出询价函,要求上述公司于当天对案涉剩余货物2261.48吨钢板提出报价。后,上述公司报价3000元至3100元。同日,启润公司与晓光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启润公司将剩余货物2261.48吨,以单价每吨3100元、总价为7010588元的价格出售给晓光公司。次日,晓光公司向启润公司支付货款7010588元。 启润公司共为案涉货物垫付仓储费2831.52元、运费23538.78元。 2018年12月11日,启润公司的业务员朱建飞向韩静者主张案涉运费等费用,韩静者确认曾收到过启润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函,但对于启润公司以每吨3100元的单价处置掉剩余货物表示有异议,认为该转让单价不真实,并认为启润公司未及时处置货物,导致损失扩大。 另查明,MYSTEEL网站数据显示,2018年11月12日,邯郸市场中厚板(规格14-22㎜及25-60㎜,材质Q235B)价格为每吨3990元;2018年11月19日、22日和27日,武安市场中厚板(规格14-20㎜,材质Q235B)价格分别为每吨3880元、3700元和3450元。 启润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诉至本院,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缴纳保全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启润公司提供的《代理采购协议书》《补充协议》《担保书》《库存板合同》、付款凭证、中普公司发票、《入库单》、电话录音、MYSTEEL网站截图、《告知函》、快递底单及送达查询记录、《购销合同》、转售货物出入账流水单、《询价函》、仓储费发票、仓储费支付凭证、钢储公司及攀川公司向启润公司支付货款、保证金的付款凭证、提货单、出库单、运输合同、运费支付凭证、运费收据、民事裁定书,钢储公司、攀川公司和韩静者提供的MYSTEEL网站截图,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判决结果
一、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货物差价损失1519081.2元、偿还垫付的仓储费用2831.52元、偿还垫付的运费23538.78元、支付代理费65188.22元。 二、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14日为64785.28元,此后以1584269.4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 三、韩静者对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79元,减半收取9940元,由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和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邱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邵尔逸) 代书记员(洪昱)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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