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云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闽0211民初2190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1年4月6日,本院收到蒋云华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蒋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六局”)向蒋云华支付报酬131271元及利息(按照每年6%,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水利六局赔偿蒋云华经济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水利六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2日,蒋云华和水利六局签订《测量技术劳务承包协议》,约定水利六局将厦门市石兜、莲花、打溪水库连通工程(石兜水库至西山水厂段)第一标段一进水口、A段输水隧洞的工程测量劳务发包给原告,劳务期限系从2019年2月22日至所有的工程结束。施工测量薪酬为20000元/月,主洞开始测量薪酬为20000元/月,在此前的薪酬为18000元/月。该协议还对劳务保护和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2月26日,蒋云华和水利六局签订《测量技术劳务承包补充协议》,在测量范围中增加了石兜、莲花、打溪水库连通工程的第二标段,劳务报酬按26000元/月计算。协议签订后,蒋云华立即安排技术人员进场提供测量劳务,至2021年1月13日,经双方结算,一标、二标应付工资为836159元,已付555879元,下欠280280元。因水利六局已多次拖欠工资构成违约,蒋云华遂于2021年1月15日依据协议第五条第五款约定解除了合同。后经蒋云华多次催讨,水利六局多次付款后,仍有131271元未付。蒋云华为催讨该债务,多次来回湖北和厦门,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5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对蒋云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昊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俞琳
书记员金建兵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