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油福建漳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海事海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闽72民初178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任建设有限公司、吴友德、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海油福建漳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工程建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变更为100000元,后又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中任建设有限公司、吴友德、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海油福建漳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陈萍萍
审判员陈耀
人民陪审员颜立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倩
书记员王晓燕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