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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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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03民初3681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刘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钧,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怀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力、朱雅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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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2、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工程勘察、设计费。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原告与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后更名为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费共计310万元,合同第7.1.2条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工程勘察、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不另行收取费用”。第7.2.8条约定“如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人对任何一项工作成果进行修改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意见予以修改并按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成发包人提交最后工作成果。如工程勘察、设计人不同意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意见或逾期未提交经修改的工作成果,或经要求修改而经5次修改仍未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及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实际情况,原告变更委托设计项目地址,要求被告对工程勘察和设计进行修改,虽经原告多次提出修改要求,但被告拒不修改勒察和设计,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工程进度,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一、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背景。2018年,龙口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以下称新院项目)经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龙发改审字[2018]49号”文件立项批准建设。2018年8月17日,龙口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下发龙口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选字第37068120180000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选址意见书载明新院项目位于:“府后街以北,之莱山路东侧”,建设规模29244平方米,并附选址地块图。2018年8月21日,龙口妇幼保健院对新院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在招标公告中对项目概况作如下介绍:“2.1项目规模:所建新院位于龙口市新区部,南起府后街、北至明德学校南围墙,西起之莱山路、东至征地边界。规划用地面积2.6657公顷(合40亩)。项目计划建设规模:全院规划建筑总面积29244㎡”。2018年9月19日,山东建筑设计院中标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并取得《设计中标通知书》。2018年10月10日,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龙口妇幼保健院下发龙发改审字[2018]63号文件,即“关于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意见为:“同意你单位在龙口市府后街与之莱山路交叉口东北方向,明德学校体育场南侧,矫家河东侧,建设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26657平方米(39.985亩)”。2018年10月15日,山东建筑设计院与龙口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龙口妇幼保健院委托承包人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承担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建设规模29244平方米。二、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了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勘察、设计义务。(一)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完成了涉案项目工程的勘察。2018年12月27日,龙口妇幼保健院与山东建筑设计院签订了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任务书,任务书载明场地位置位于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位于烟台市龙口市之莱山路以东。由山东建筑设计院对新院项目进行勘察。2019年1月,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完成勘察工作,并提交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新院项目所在地的水文、岩土作出分析和评估结论。2019年5月15日,经审查,山东省建筑设计院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获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意见回复单,根据回复单意见作出修改后,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完成了涉案项目工程的勘察任务。(二)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完成了涉案项目工程的方案报规。山东建筑设计院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交付新院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包括规划效方案、规划效果图、规划图纸等。2019年4月22日,规划方案通过,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龙口妇幼保健院下发地字第3706812019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此,山东建筑设计院完成方案报规阶段的任务。(三)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完成了涉案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2019年5月,山东建筑设计院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交付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其中包括效果图、设计说明书(内含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消防专篇等)、项目批复文件、各专业设计图纸(建筑、结构、电气、空调、给排水、另行成册)、工程概算书(另行成册),对涉案项目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强电、弱电)等均作说明。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完成了涉案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四)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完成了涉案项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山东建筑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向龙口妇幼保健院交付了妇幼保健综合楼以及后勤用房的施工图纸及概算。其中包括电气图纸、给排水图纸、建筑图纸、结构图纸、暖通图纸。施工图设计方案由龙口妇幼保健院报送审查,2019年7月24日,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向其出具受理回执。2019年8月20日,获得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通过。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23日获得(2019)第476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19)第476-2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19)第532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完成了涉案项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另外,山东省建筑设计院还将将完整版的施工图纸上传至烟台市建设工程数字化多图联审系统平台,可供龙口妇幼保健院随时下载。因此,山东建筑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展了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向龙口妇幼保健院交付了方案报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及概算等设计成果。2019年9月23日,山东建筑设计院的全部施工设计图均取得审查合格书。至此,山东建筑设计院完成了涉案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三、龙口市妇幼保院提出的新的设计要求不是对原项目的变更,而是一个新的设计项目的设计,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没有重新设计的义务。如上所述,无论是从新院项目立项之初,至龙口妇幼保健院对新院项目进行招投标,至双方签订设计合同,还是到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开展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获得的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来看,新院项目地址始终位于龙口市中心,即龙口市府后街以北,之莱山路东侧。2019年9月23日,山东建筑设计院的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均取得审查合格证书。根据合同约定,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已经完成了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在山东省建筑已经完成了新院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情况下,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山东建筑设计院发送《任务书》,并指出:“原妇幼保健院设计由东城区移至西城区”、“功能需求具有妇幼保健全部功能的综合性医院,既能满足全是妇幼保健方面的就医需求,又能满足西城区居住人口就医的综合医院需求”。2020年11月11日,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又向山东建筑设计院发送《通知函》,要求山东建筑设计院在涉案项目地址和功能全部变更的情况下,重新对涉案项目进行无条件免费设计。众所周知,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选址及相关功能,是项目最核心,也是最关键的设计依据和参考因素。设计人员往往会对项目选址所在地块进行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对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等自然地质条件资料,做出鉴定和综合评价,最终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因此,项目地址是建设工程设计中最基础最根本的前提条件,如果设计地址发生变更,整个项目也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和立项评估。如前文所述,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原位于龙口市,之莱山路东侧,且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在这种情况下,龙口市妇幼保健院由于自身规划发生变化,而变更原项目地址和功能,并要求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根据新地址和功能要求,从零开始,进行与涉案项目完全不同的全新的设计。该设计要求根本不是对原项目设计的变更,而是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没有重新设计的义务。答辩人还想说明的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建设工程设计行业惯例,即使答辩人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愿意对龙口妇幼保健院要求的新地址进行设计,龙口妇幼保健院也应向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及时提供新地址的工程勘察资料,以供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开展工作。但至今为止,龙口妇幼保健院也从未向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提供过任何有关新地址项目立项、选址以及规划等相关文件。因此,退一步说,即使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愿意免费为龙口妇幼保健院进行新的设计,也无法开展新的设计工作。从立项角度看,原有的项目在项目设计之初有环评意见、选址意见书可研报告以及可研报告的批复,新的地址同样也需要办理以上文件,因此新的项目不适用合同7.2.1条的约定,因原告提出的新的地址并未向我方提供以上材料。从设计的角度看,原告变化的是地址,地址的变化是一个新的完全的项目的设立,而确认一个项目主要在于地址和功能,对于工程建设来说,地址的变化就是一个新的项目的设立。四、本案的设计合同第7.1.2条的约定是无效条款,涉案项目是经过招投标的项目,且也属于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投标的项目,而本案合同第7.1.2条却偏离了招标文件中所附带的合同模板,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本案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五、退一步讲,即使合同第7.1.2条可适用,我方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8.2条的约定,原告应当及时付款,如果原告未能及时付款,我方可暂停设计;其次,如上所述,原告变化了新的地址,也应当向我方提供可研报告等立项文件,但原告并未提交这些文件给我方,这使我方不能展开新的设计工作,因此,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综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地址位于龙口市中心,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勘察、设计义务。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告知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在新地址的基础上免费为其重新设计的要求根本不是对原项目的变更,而是一个新项目的设计,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没有重新设计的义务。特发表如上答辩意见,敬请依法驳回龙口市妇幼保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工程勘察、设计费人民币24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以24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违约金为546143.56元),到2021年2月28日,上述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026143.56元;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龙口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经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龙发改审字[2018]49号”文件立项批准建设。2018年8月17日,龙口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下发龙口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选字第37068120180000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选址意见书明确载明新院项目位于:“府后街以北,之莱山路东侧”,建设规模29244平方米,并附选址地块图。2018年8月21日,龙口妇幼保健院对新院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在招标公告中对项目概况作如下介绍:“2.1项目规模:所建新院位于龙口市新区部,南起府后街、北至明德学校南围墙,西起之莱山路、东至征地边界。规划用地面积2.6657公顷(合40亩)。项目计划建设规模:全院规划建筑总面积29244㎡”。2018年9月19日,山东建筑设计院中标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并取得《设计中标通知书》。2018年10月10日,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龙口妇幼保健院下发龙发改审字[2018]63号文件,即“关于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复意见第一条明确指出:“同意你单位在龙口市府后街与之莱山路交叉口东北方向,明德学校体育场南侧,矫家河东侧,建设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2018年10月15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龙口妇幼保健院委托承包人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承担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建设规模29244平方米;工程勘察、设计人山东建筑设计院应向发包人龙口妇幼保健院交付勘察测量报告、施工图设计图纸以及图审合格后施工图纸及概算这三项设计资料及文件;该合同总价为3100000元,其中工程勘察费200000元,工程设计费2900000元;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应在山东建筑设计院完成设计文件后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山东建筑设计院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80%;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山东建筑设计院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山东建筑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了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于2019年7月24日将设计成果报送有关部门审批。2019年9月23日,山东建筑设计院的全部施工设计图均取得审查合格书。至此,山东建筑设计院完成了案涉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反诉人认为,反诉人山东建筑设计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案涉项目的全部勘察、设计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龙口妇幼保健院应当向反诉人支付80%的勘察、设计费,即人民币2480000元。但截至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被反诉人龙口妇幼保健院仍未向反诉人支付任何款项。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反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反诉人除应尽快支付反诉人2480000元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4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综上,为依法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理由,特向贵院提起反诉,敬请贵院公正判决如上所述请求。 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针对反诉辩称,反诉被答辩人无权要求反诉答辩人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本案中,反诉被答辩人与反诉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合同约定确定,反诉被答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一,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约定,反诉被答辩人作为勘察人和设计人,承担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双方签订合同的首页明确写明工程名称是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工程地点:山东省烟台市。因此,反诉被答辩人是对妇幼保健院新院的建设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无论新院的规模、范围等如何变化,只要是新院项目,就属于合同范围,反诉被答辩人就应该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同时只要新院的工程地点位于烟台市,无论地址变化到哪里,亦属于合同范围,均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反诉被答辩人是针对妇幼保健院新院这个项目进行的勘察设计,因此无论新院的地址在哪里、规模如何,都是妇幼保健院新院的项目,均属于合同范围,反诉被答辩人完全没有理由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在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其无权主张索要勘察设计费。第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三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本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要求对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手段、设计成果资料、技术方案等进行监理、检查、监督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及相关税金、规费等,其费用涵盖全部成本,并综合考虑风险、不可预见等因素”,根据上述约定,涉案项目进行勘察设计的费用是固定总价包干,这个项目的勘察设计无论如何修改、返工,均属于合同范围,产生的费用均是固定总价包干使用,不会再发生任何变化,且费用中包含不可预见的因素。故,反诉被答辩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变更地址后的新院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并符合合同约定后方可主张费用,否则无权主张任何费用。第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七条双方责任中明确约定“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工程勘察、设计人设计需要返工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不另行收取费用”。该约定是反诉被答辩人和反诉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就设计项目、规模、条件发生变化或提交资料错误等,需要对勘察设计进行返工时如何处理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即反诉被答辩人要无条件配合,并且不另行收取费用。故本案中,反诉被答辩人并未无条件配合,也未按反诉答辩人要求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其无权索要勘察设计费。第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七条双方责任中明确约定“7.2.8如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人对任何一项工作成果进行修改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意见予以修改并按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提交最后工作成果。如工程勘察、设计人不同意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意见或逾期未提交经修改的工作成果,或经要求修改而经5次修改仍未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及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上述约定,对于任何一项工作成果,反诉答辩人是有权要求反诉被答辩人修改的,反诉被答辩人应当予以修改,但本案中,反诉被答辩人拒绝予以修改,未完成工作成果的提交,因此,其无权向反诉答辩人主张勘察设计费。第五、我们注意到,在反诉答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之后,反诉被答辩人向反诉答辩人发来《关于补充设计依据的通知函》,该函载明:“贵单位之前来函及提供的新任务书,不能满足我方要求,请贵单位提供正式的发改委批文、环评报告、用地红线、立项批文等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根据反诉被答辩人的通知函内容,能够证明反诉被答辩人认可反诉答辩人要求的新任务系合同内容,认可其应当完成新任务的勘察设计,故在其未完成的情况下,其无权主张勘察设计费。反诉被答辩人无权主张违约金。如前所述,反诉被答辩人未完成工作成果,其无权主张勘察设计费,且勘察设计费支付的条件并未成就,支付的时间亦未起算,反诉被答辩人无权主张违约金。同时,反诉被答辩人主张自2019年9月24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为标准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7日,龙口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编号为选字第370681201800006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意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在龙口市府后街以北、之莱山路东侧建设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拟建设规模为29244平方米。该建设项目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于2018年10月8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2018年10月10日,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龙发改审字[2018]63号文“关于对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在龙口市府后街与之莱山路交叉口东北方向,明德学校体育场南侧,矫家河东侧,建设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6657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29244平方米。2019年7月10日,龙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龙人防设字[2019]007号《结建防空地下设计意见书》,对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提出设计意见和要求。2018年8月21日,山东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制作一份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人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项目概况载明:本项目新院位于龙口市新区部,南起府后街、北至明德学校南围墙,西起之莱山路,东至征地边界。项目计划建设规模:全院规划建筑总面积24544平方米,妇幼保健综合楼20252平方米(单体)。新院床位设置160张,另设22张月子中心产后护理床位。第四章合同第7.1.2条载明: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工程勘察、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工程勘察、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工程勘察、设计人增付设计费。2018年9月19日,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向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出一份设计中标通知书,通知该院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项目的中标单位。2018年10月10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勘察、设计人)与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人承担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规模为29244平方米,合同总价310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费为20万元,工程勘察阶段及内容为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费为290万元,设计阶段及内容为: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后期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费支付条件为:中标单位将文件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80%;工程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合同第7.1.2条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工程勘察、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不另行收取费用。合同第7.2.8条约定:如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人对任何一项工作成果进行修改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意见予以修改并按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成发包人提交最后工作成果。如工程勘察、设计人不同意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意见或逾期未提交经修改的工作成果,或经要求修改而经5次修改仍未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及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第8.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工程勘察、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第9.5条约定:发包人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2019年,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改制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1月,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一份《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此后,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对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复,2019年5月15日,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在审查意见回复单上盖章确认。2019年4月22日,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的用地位置为府后街以北,之莱山路东侧,用地面积为26657平方米,建设规模为29244平方米。2019年5月,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一份《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019年6月4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将该初步设计的电子版发送给龙口市妇幼保健院。2019年7月24日,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出具一份受理回执,载明已受理该院于2019年7月22日申报审查的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妇幼保健综合楼、后勤用房。2019年8月20日,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出具两份《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项目名称分别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含消防)和后勤用房,勘察设计单位均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均为山东省烟台龙口府后街以北,之莱山路东侧,建筑面积分别为30447平方米和317平方米。2019年9月23日,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出具一份《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项目名称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幕墙工程,设计单位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0日,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向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一份任务书,内容为:“由于城市规划需要,原妇幼保健院设计由东城区移至西城区,建筑面积一期不超过3万㎡,同时规划2万㎡的二期预留。一期床位数250-300张,二期床位数达到500张。功能需求具有妇幼保健全部功能的综合性医院,既能满足全市妇幼保健方面的就医需求,又能满足西城区居住人口就医的综合医院需求,一期建设按照二级甲等医院的模式,二期建设完毕后,能够达到三级医院的标准,设计要求具备功能如下(略)”。2020年11月11日,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向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内容为:“我单位因项目地址变更,请贵公司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工程勘察和设计进行修改,因项目紧迫,请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上述修改。”2020年11月12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发出一份回函,部分内容为:“……三、贵院提供的《任务书》要求的设计修改内容表明,该项目的地址和规模都已发生变化,已完全超出原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妇幼保健院的功能设置和范围,我单位设计人员需要对贵院提供的新《任务书》与妇幼保健院设计图纸进行全面的对比评估,确定后续实施方案。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9.5条规定:发包人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人承担本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四、我单位愿与贵院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希望贵院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11月20日,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又向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强调其委托该公司进行修改的工程勘察和设计项目并没有改变,只是项目地址变更,增加了支撑妇幼保健医疗功能的设计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内,要求该公司在三日内答复是否同意予以修改。2020年11月26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又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发出一份回函,坚持认为该项目的地址、规模和功能都已发生变化,已完全超出原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妇幼保健院的功能设置和范围
判决结果
一、原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费248万元; 三、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计18280元,原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负担15230元,被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反诉费15505元,由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姜光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况磊磊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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