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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84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瑞
联系方式:0379-65972253
注册时间:1984-08-22
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
简介:
石油化工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机械加工、吊装、设备租赁;承包境外化工石油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兼营:非标设备设计、制造,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建筑工程设计,石油化工及天然气工程设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运输及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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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帅、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14民终1959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姜永帅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永帅上诉请求:撤销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2021年3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华显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被安排到葫芦岛市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工作,上诉人每月工资6000元(每天工资200元),周六、周 日不休息,每天工作9小时,被上诉人一建公司系工程总包,负责工程全面工作,工作期间二被上诉人又要求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共计17小时,但是,至今二被上诉人没有给付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021年5月11日被上诉人华显公司告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拒不给付拖欠的工资,因此,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上诉人诉至连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给付拖欠的工资,给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二、原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系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给付工资、给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本案系因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知,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二级案由,追索报酬纠纷属于四级案由,劳动争议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人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多个诉求,本案应当对上诉人所有诉求一并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2020〕346号)四、3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据此可知,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一并审理。综上,原一审裁定认为追索报酬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姜永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2800.00元、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3000.00元,共同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要求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原告姜永帅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再次告知原告要确定一个诉讼请求,原告坚持本案两个诉求一并审理。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姜永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于收取
判决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姜永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郭彪 审判员朱俊芬 审判员牛广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欣 书记员李洪迪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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