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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其华
联系方式:0538-3850178
注册时间:1989-09-27
公司地址: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劳务派遣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金属结构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住房租赁;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防腐材料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门窗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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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帅、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14民终1959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姜永帅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永帅上诉请求:撤销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2021年3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华显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被安排到葫芦岛市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工作,上诉人每月工资6000元(每天工资200元),周六、周 日不休息,每天工作9小时,被上诉人一建公司系工程总包,负责工程全面工作,工作期间二被上诉人又要求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共计17小时,但是,至今二被上诉人没有给付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021年5月11日被上诉人华显公司告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拒不给付拖欠的工资,因此,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上诉人诉至连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给付拖欠的工资,给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二、原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系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给付工资、给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本案系因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知,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二级案由,追索报酬纠纷属于四级案由,劳动争议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人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多个诉求,本案应当对上诉人所有诉求一并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2020〕346号)四、3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据此可知,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一并审理。综上,原一审裁定认为追索报酬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姜永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2800.00元、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3000.00元,共同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要求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原告姜永帅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再次告知原告要确定一个诉讼请求,原告坚持本案两个诉求一并审理。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姜永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于收取
判决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姜永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郭彪 审判员朱俊芬 审判员牛广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欣 书记员李洪迪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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