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设、窦利荣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4223执1313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沙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设与被执行人窦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223民特2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建设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275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窦利荣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报告财产,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在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窦利荣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窦利荣名下登记有位于XX市XX区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我院其他案件处置;被执行人窦利荣名下登记有×××车辆一辆,该车辆设有抵押权,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手续,除此外被执行人窦利荣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窦利荣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陶
审判员徐韬
审判员赵志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华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