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世豪、何康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123执31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双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世豪、何康生与被执行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钟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钟金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世豪、何康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钟金华有工资收入。但被执行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钟金华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金华的存款扣划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待异议审查完毕后在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钟金华在银行有其它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钟金华名下有车辆登记(车辆号码为湘A×××××,车辆品牌:发现,车辆类型K32),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不能处置,无法处置。又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查询不动产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收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钟金华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徐昊
审判员成春林
审判员杨为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江英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