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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6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佳虹
联系方式:13436514945
注册时间:1984-11-01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5层西塔501、502、503、504
简介:
1、融资租赁业务;2、租赁业务;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6、进出口代理,医疗器械销售,机电产品批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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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市人民医院与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2民终10707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平果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租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4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被上诉人环球租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璇、曹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人民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院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环球租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1.《确认函》无论形式和内容均不能作为认定环球租赁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和本案付款条件成就的直接证据。《确认函》无签订日期,从《咨询服务合同》文本下面显示页码为“Pagelof4”可知,《咨询服务合同》共计4页,《确认函》文本下方显示“Page4of4”,所以《确认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合同盖有骑缝章,《确认函》上也有骑缝章的印痕。环球租赁公司也未否认《确认函》与《咨询服务合同》同一天签订的事实。可见,《确认函》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确认函》中“我方已收到贵公司提交的《平果县人民医院管理咨询服务报告书》”不是我院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函》不能成为合同中服务费付款条件已具备的证据,更不能因我院签订了《确认函》就必须支付该项费用。2.本案中缺少重要证据。《咨询服务合同》是一份实践性合同,并非诺成合同。环球租赁公司作为提供合同服务的义务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其已经履行完了合同的义务,不应仅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我院支付服务费的条件推定环球租赁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环球租赁公司根本就没有提供过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我院没有收到过。环球租赁公司主张已经交付给我院,环球租赁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环球租赁公司未将此证据在本案中提交,只是向法庭陈述已经形成了咨询报告书,显然不符合常理,环球租赁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以断定环球租赁公司根本就没有为我院提供咨询服务,也不存在所谓的《咨询报告书》。3.一审判决适用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适用法律错误。4.与涉案合同签订的同一时间段,双方同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环球租赁公司就利用其作为出租人的优势,要求我院与其另行签订涉案合同,但环球租赁公司并未向我院提供过任何咨询服务,也未形成任何实质性咨询报告,本案服务费实质系出租人变相提高资金收益率的手段,环球租赁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案《咨询服务合同》为虚假合同,并不真实存在。 环球租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咨询服务费支付的前提包括两项,一是人民医院收到报告书,二是人民医院出具确认函,人民医院已经确认我公司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才向我公司支付了咨询服务费,涉案咨询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确认函作为涉案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无论何时签署,均无法改变人民医院确认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表示以及在此基础上向我公司付款的事实。人民医院在合同履行完毕三年后提起本案诉讼,令人匪夷所思。确认函由人民医院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我公司提供了服务,属于自认行为,我公司本无需举证,且一审审理中,我公司已经出示了相关报告书,有必要我公司可以随时提供,请求驳回人民医院的上诉。 人民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的《咨询服务合同》于2021年5月14日解除;2.判令环球租赁公司返还人民医院咨询服务费2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环球租赁公司(甲方)与人民医院(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环球租赁公司向人民医院提供咨询服务,乙方收到甲方出具《服务报告书》并向甲方出具《确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2200000元,该服务费自乙方支付之日即视为甲方已赚取,不再退还,甲方收到前述服务费后,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人民医院向环球租赁公司出具《确认函》,载明: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人民医院已收到环球租赁公司提交的《服务报告书》,该报告书内容已确认;就此确认,由于环球租赁公司已为人民医院提供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将按照约定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2200000元服务费。 2018年4月3日,人民医院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2200000元。 2018年4月13日,环球租赁公司为人民医院出具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1000000元、200000元显示金融服务*服务费的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民医院是否有权要求环球租赁公司返还已付款项。根据《咨询服务合同》,该笔2200000元服务费支付需满足一定条件,不仅需要人民医院收到环球租赁公司出具的《服务报告书》,还需要人民医院向环球租赁公司出具《确认函》。根据在案证据,上述付款条件已具备。人民医院出具《确认函》后即按照约定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费用,环球租赁公司也向人民医院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咨询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人民医院无权要求环球租赁公司返还已付款项。据此,人民医院要求返还已付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民医院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平果市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人民医院另提供审计报告封面复印件一张和文件复印件(标注页码为10)一张,主张该文件复印件为审计报告中内容,可以证明环球租赁公司为人民医院提供的融资服务不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故环球租赁公司不应当收取服务费。环球租赁公司质证称咨询服务合同和融资服务不管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不存在任何关系,服务合同有服务合同的内容,人民医院已经盖章确认并向环球租赁公司提供了确认函,本案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人民医院的陈述对环球租赁公司不公平;且融资租赁也已经经过了当地卫计委的批准。 另,庭审中人民医院称环球租赁公司于一审审理期间出具过服务报告书,人民医院不予认可,环球租赁公司未将报告书作为证据提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平果市人民医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慧慧 审判员白松 审判员王军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孙春玮 书记员张晓鸥
判决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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