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3707万元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联系方式:0755-25886666
注册时间:1995-07-14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广田大厦30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承担境内、外各类建筑(包括车、船、飞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水电设备安装;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的设计、生产、制作、安装及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家具和木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建筑装饰石材加工、销售及安装;建筑装饰设计咨询、服务;建筑装饰软饰品设计、制作、安装以及经营;新型环保材料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以上各项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项目,涉及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需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
展开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6民初8523号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广田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一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广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宏,被告北京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晴、张子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深圳广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692440.88元;2.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267794.2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960235.12元为基数,2019年4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B1#住宅楼等22项(丰台区王佐镇佃起村居住项目)(B12#住宅楼--B20#住宅楼和B21-2#地下车库共10项)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被告作为承包人,原告作为分包人,原告为发包人的“B1#住宅楼等22项(丰台区王佐镇佃起村居住项目)B12#住宅楼一B20#住宅楼和B21-2#地下车库共10项”的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提供精装修服务。工程范围为:“B12-20楼内公共区域(包括大堂、楼梯间、电梯间等)的精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天棚、地面、墙面、隔墙、门窗的装饰装修、照明灯工程。” 2015年9月30日,原告完成了分包工程的作业,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一同进行了竣工验收。2019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5355884.73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24个月。 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在被告出具最终结算单后14天内,应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因此,被告应在2019年3月30日最终结算后的14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因在结算时质保期已经届满,质保金也应一并支付给原告。现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960235.12元已经逾期,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原告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变更为现名称“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一建公司辩称:对于结算金额我方均认可,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同时向法庭声明一个事实,是甲方没有支付我方尾款,目前我们之间还在协商,所以我方需要走资金计划。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人)与北京一建公司(承包人)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B1#住宅楼等22项(丰台区王佐镇佃起村居住项目)(B12#住宅楼-B20#住宅楼B21-2#地下车库共10项)精装修工程;开工日期2015年5月11日,完工日期2015年10月1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5天;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21天内完成核查,提出承包人到期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由承包人向分包人出具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承包人有权扣发分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承包人应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未按第17.3.3(2)目、第17.5.2(2)目、第17.6.2(2)目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分包人依分包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分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包人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分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21天内会同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承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分包人。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35天内审核完毕,向分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承包人核查同意。(2)承包人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分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逾期付款延误天数×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缺陷责任的起算时间:自项目整体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起计算;承包人向分包人出具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保修责任:自项目整体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起计算;B区场地东侧16#、17#楼二标段内由于高压线迁移原因总体施工进度处于滞后状态,分包人已在报价中充分考虑该部分施工内容滞后而引起的二次进出场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2015年9月30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除B16#、B17#楼的案涉工程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另,2016年5月23日,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30日,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北京一建公司及深圳广田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工程结算汇总表,确定工程总造价金额为5355884.73元,保修金额为267794.24元,保修期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北京一建公司认可上述结算情况。双方均认可已付款金额为3395649.61元,尚欠工程款金额为1692440.88元,尚欠质保金267794.24元
判决结果
一、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692440.88元; 二、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267794.24元; 三、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960235.1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1元,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梁英 书记员米琪
判决日期
2021-09-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